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和《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宜区管字〔2018〕42号)文件精神,全面推进我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进一步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强化安全基础管理,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事故发生,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奖励暂行办法。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扣省委“创新引领、改革攻坚、开放提升、绿色崛起、担当实干、兴赣富民”工作方针,以落实《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赣发〔2017〕27号)、《中共宜春市委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宜发〔2017〕39号)、《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宜区管字〔2018〕42号)为主线,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坚持关口前移、重心下沉,构建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升企业安全生产水平,切实减少一般事故,有效控制较大事故,坚决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为推动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高质量发展打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工作目标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在全区已培育第二批标准化建设示范企业基础上,2021年全面启动第三批标准化建设示范企业创建工作。大力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2020年底前,全区危险化学品企业全部完成标准化达标创建;2021年底前,所有规模以上企业及重点工贸企业完成标准化创建;2022年底前,其他企业完成标准化创建工作。鼓励小微企业创建安全生产标准化及已通过标准化创建企业开展复评工作,鼓励三级标准化企业向二级及以上标准化提升。
三、工作原则
按照“政府推动、部门指导、企业负责、社会参与”原则推进。根据国家《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要求,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其中三级标准化达标标准为基本标准。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必须达到基本标准,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开展第三轮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达标企业到期开展复评。奖优罚劣,切实强化激励约束。对示范企业开辟“绿色通道”,在相关安全生产行政审批等工作中优先办理,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银行信贷、项目立项和改扩建、土地使用和评优表彰等方面,实施重点推荐及优先优惠办理。对取得重大进展及良好效果的示范企业给予一定的奖励。对不参加示范创建的企业,加大执法检查频次和力度,对逾期不达标及未开展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的企业,纳入安全生产诚信失信名单,并向社会公告,经整改仍不符合规定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直至关闭。
四、实施范围
第一类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第二类企业:规模以上及高风险作业工贸企业(主要包括冶金、粉尘涉爆<粮油加工、饲料生产、塑粉生产、喷涂作业、油漆作业、木制品生产等>企业、储存使用危化品<涉氨、危险化学气体等企业>和有限空间作业等企业);第三类:全区其他企业。
五、目标时限
计划用3年时间,完成上述3类企业安全标准化创建工作;新办企业建成正式投产后,根据此方案开展标准化创建工作。第一类企业必须在2020年12月31日通过标准化评审,取得相应等级标准化证书;第二类企业必须在2021年12月31日前通过标准化评审,取得相应等级标准化证书。第三类企业必须在2022年12月31日通过标准化评审,取得相应等级标准化证书。鼓励上述企业创新工作方法,加快工作进度,提高工作效率,提前取得相应等级标准化证书;因特殊原因不能按照时限开展标准化创建工作的企业,必须提交书面材料说明原因并作出具体书面承诺,报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六、工作职责
(一)应急管理部门:
1.指导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指导督促企业认真开展标准化创建工作,加强检查指导,及时掌握达标进展情况。按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规定,组织安全生产三级标准化评审工作。
2.分级分类组织培训。按照分类指导、分级组织的原则,采取集中培训、上门授课、咨询答疑等形式,组织示范企业相关人员进行全面培训,使企业知晓并熟悉工作标准、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
3.精心培育示范企业。定期深入示范企业开展服务,指导督促企业开展示范创建,有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进行专业化指导。主动化解企业在示范创建过程中存在的疑虑和顾虑,及时帮助企业解决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困难,使示范企业真正具备示范引领各项条件。
4.实施分级分类监管。结合企业风险辨识和评估结果以及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组织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整体评估,确定企业整体安全风险等级,并根据企业安全风险变化情况及时调整;推行企业安全风险分级分类监管,按照分级属地管理原则,针对不同风险等级的企业,确定不同的执法检查频次、重点内容等,实行差异化、精准化动态监管。对企业报告的重大安全风险和重大事故隐患,加强督促指导和协调,支持、推动企业加快实施管控整治措施。
(二)企业:
1.作为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的主体,按照有关要求认真组织开展标准化创建工作。建立组织机构,制定实施方案和推进措施,明确专人负责,分解落实责任,保障标准化工作经费。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岗位规程和内部考评奖惩制度,开展全员全岗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培训教育。对照有关标准排查隐患,积极整改,在规定时间内达到基本标准,有条件的企业达到更高标准。通过自我检查、自我纠正和自我完善,建立安全生产持续改进的长效机制。
2.完善安全生产基础数据库。各示范企业注册并登录江西省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暨行政执法信息系统,认真、如实、完整填报企业基础数据信息,包括基础信息、行业信息、地理位置、企业规章制度、历史事故信息、监管部门执法检查信息等,做到必填项完整准确,其他项详实无遗漏,并做到持续更新。
3.全面排查安全风险。企业按照有关制度、规范和标准,制定本企业安全风险辨识程序、方法,全方位、全过程辨识总图布置(含周边环境)、生产工艺、设备设施、作业环境、人员行为和管理体系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风险,做到系统、全面、无遗漏,并持续更新完善。
4.科学评定风险等级。企业要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1—1986)和《江西省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体系建设通用指南》,对安全风险进行分类梳理,确定安全风险类别和等级(从高到低划分为重大风险、较大风险、一般风险和低风险)。建立“一图”,即企业“红橙黄蓝”四色安全风险空间分布图。
5.实施安全风险管控。企业自下而上组织开展风险辨识、评估,从组织、制度、技术、应急等方面对安全风险实施管控。建立“三个清单”,即风险管控责任清单、措施清单、应急处置清单。重点岗位作业人员签订岗位风险辨识管控确认书(包括上下工序及本工序风险辨识、防范措施、操作规程、应急处置等),确保安全风险始终处于受控范围内。
6.实施风险告知和上报。企业要建立完善安全风险公告制度,向员工、周边企业和社会公布本单位的主要风险点、风险类别、风险等级、管控措施和应急措施。建立“一牌”,即风险告知牌,要将所有安全风险和管控措施、责任清单逐一登记造册,其中重大安全风险应单独登记造册,建立安全风险数据库,形成“一企一册”每季度向应急部门上报(重大风险随时上报)。
7.全面排查消除隐患。企业要参照隐患排查治理分级实施指南,建立起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全员参与、全岗位覆盖、全过程衔接的以责任清单、排查分级标准、闭环管理和考核奖惩为核心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企业内部各部门、各岗位、各设备设施排查范围和要求,实现“一岗一清单”,自上而下层层落实排查责任。按照“2个15天”的要求,通过江西省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暨行政执法信息系统进行上报,实现企业隐患自查自改登记程序化、科学化、信息化、标准化、常态化。
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示范企业要在上述的基础上,按照《江西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指导意见》规定,认真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并与安全风险管控、隐患排查治理有机结合起来,在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运行过程中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通过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全过程信息化管理。
七、标准化创建奖励规定
(一)奖励范围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在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通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达到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应急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评审、验收,达到相应等级的企业,并完成了风险分级管控;提供2021年3月31日前与第三方服务机构签订标准化创建合同并支付预付款等佐证材料的,给予奖励。对在加大安全投入和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奖励。
(二)奖励标准
1.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风险分级管控奖励1.3万元;
2.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风险分级管控奖励2.5万元;
3.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风险分级管控奖励3.5万元;
标准化创建示范企业于2021年6月30日前完成创建工作的,按上述奖励标准100%的比例给予奖励,标准化创建示范企业于2021年9月30日前完成创建工作的,按上述奖励标准85%的比例给予奖励,标准化创建示范企业于2021年12月31日前完成创建工作的,按上述奖励标准70%的比例给予奖励。
其他创建企业(含小微企业)可参照上述标准奖励。
(三)经费保障
区应急管理局设立标准化奖励专项经费,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在区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中列支,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全面深化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的思想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明确职责、加强协调、落实经费,合理确定阶段目标,分阶段、分步骤、有效实施。要针对不同行业特点,加强工作指导,把标准化建设工作与隐患排查治理、执法检查等工作有机结合。
(二)创新方式,动态监管。各有关单位要加强标准化创建工作中申请、评审、核准、公告等环节的动态管理,及时了解掌握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动态。要结合日常安全监管工作,加强监督检查,推动企业扎实做好达标创建工作。
(三)强化宣传,营造氛围。各有关单位要加强舆论宣传和监督,采取多种形式,营造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浓厚社会氛围,定期发布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进展和达标企业情况,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做法,培育典型,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广泛深入、扎实有效开展。
(四)激励约束,促进创建。各有关单位要严格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江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西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指导意见》《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工业高质量发展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区安字〔2020〕6号)等文件精神,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切实把相关工作抓细、抓实、抓出成效。同时要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情况与企业商标、上市、招投标、信用管理、银行信贷、评先评优、技术改造资金申领、项目审批、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及企业负责人各项荣誉称号等资格的审查相挂钩,综合运用经济政策、荣誉、信用等激励约束手段,调动企业自主创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来源:招商网络
关于推进全市富硒大米(宜春大米)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2023—2025年)
2023-12-12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奖励暂行办法(2023年修订版)
2023-10-23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2023年“领导+部门+特派员”网格化服务企业工作方案
2023-04-25关于加快宜春市中医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2022-11-16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工程建设管理细则
2022-01-28豪掷500亿!“电池一哥”落子宜春,成为江西最大的单体投资新能源产业项目
2021-08-06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办法
2021-02-0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宜春港总体规划的批复
2020-05-12